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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2, 2010

[課業] 刑總/原因自由行為之著手

作者: Themis (瑟米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總/原因自由行為之著手
時間: Sat Jul 3 00:05:42 2010

1.考試科目:刑總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原因自由行為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講義


4.想問的內容:
(1)原因自由行為翻了幾家補習班的書處罰原因主要有:前置說、例外說、規範責任說
(間接正犯說、構成要件說忽略)幾家補習班講法不太一樣所以想確認一下
實務是規範責任說?學說是前置說?
(2)其次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時點,採例外說是嚴守行為著手的時點,如果採前置說
則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就算已著手(喝酒時就著手了),所以是否應該採例外說合理?
5.想法:
(1)這樣處罰原因跟著手時點所採的說法似乎相異,老師上課是說實務用規範責任說
(立法理由),但沒提到著手時點的問題,感覺似乎採例外說比較合理?
(2)想知道寫題目時如何論述比較合理,可以採不同學說同時嗎?
謝謝回答

2 comments:

  1. 推 bbwei20:愚見以為擴張理論也可參考看看 114.36.134.32 07/03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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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 sinksink:要找完整版請去逛台北大法律系網頁上有 61.230.69.96 07/03 01:59
    推 POPSTAR5566:宇法網站也有 另外法律系都念4年了 114.40.30.175 07/03 05:26
    → POPSTAR5566:用基本sense進不了前1/3 沒辦法怪誰了 114.40.30.175 07/03 05:27
    → gptomas:原因自由行為是來自第三階(責任) 而來 114.33.136.41 07/03 03:57
    → gptomas:而(責任)的上位概念是"無責及無罰" 114.33.136.41 07/03 03:59
    → gptomas:"無責即無罰"的另一面即"公平正義" 114.33.136.41 07/03 04:00
    → gptomas:所以用"公平正義" 去掰應該就可以了 114.33.136.41 07/03 04:02
    → gptomas:第三階怎會再回頭去討論第一階的著手?? 114.33.136.41 07/03 04:04
    → gptomas:這應該就是你們老師所說的 "例外說" 吧 114.33.136.41 07/03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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