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rther (騎士歐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證據
時間: Fri Jul 30 20:28:47 2010
1.考試科目:刑事訴訟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證據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背法條時產生之疑問
4.想問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5-4與165條有何不同?
5.想法:
159-4規定
(傳聞證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165條規定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
在下理解前後兩條文的項目分別是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與證據方法
但是在下分不出兩者有何差別
159-4又判例縮限為須具可信性與例行性
這樣不是眾多文書皆使之不具備證據能力?
如某性侵變態喜愛於作案時將犯罪歷程攝影於光碟記錄下來 於日後回味
某立法委員收受賄款 助理將款項如實於帳冊記錄下來
若以上二證據資料皆為司法警察依法定程序扣押
二者又各該依哪法條決定其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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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30, 2010
[課業] 刑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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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wanderer:159-4是證據能力判斷 59.115.212.68 07/30 20:40
ReplyDelete→ awanderer:165是證據調查方法 59.115.212.68 07/30 20:40
→ awanderer:先有證據能力才判斷證據調查方法 59.115.212.68 07/30 20:40
→ awanderer:兩者是不同階段 念的時候要小心喔 59.115.212.68 07/30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