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uid (燃燒吧我的靈魂)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時間: Sun Jul 25 17:45:10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第222條)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99年鐵路特考佐級政風考題:甲、乙二人於某日,相邀爬山,於山中小徑,
見一女子丙踽踽而行,頓生淫念,基於犯意之溝通後,擬「性侵」丙女,甲性交得逞
正當輪由乙「性侵」時,長褲尚未褪去,忽有腳步聲,漸聞漸近,乙乃作罷,甲、乙
二人倉促逃逸。嗣經報警,查明本案事實,問本案甲、乙之刑責如何論處?
4.想問的內容:
在妨害性自主罪中,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在通說中有提到第一款的二人都要有在場且都有實行性侵,這樣才能算是
有構成本罪的要件,但若是像99年的題目一人有完成性侵要件,一人沒有這樣
還能算有加重的要件嗎??
5.想法:
本題我還是想讓二人都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第一項第一款之共同正犯,甲成立的是既遂
而乙是成立未遂,因為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有未遂的項定,而且乙只是
因為聽到有人來的聲音而心生害怕,若以通說的著手理論(主客觀混合著手理論)
只要沒人來的話乙一定可以完成性侵,故成立未遂。
不知道以上的想法是否能成立,還是說加重強制性交共同正犯不能成立,
所以甲還是以強制性交共同正犯既遂,而乙論強制性交共同正犯未遂
有寫錯的地方請各位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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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25, 2010
[課業]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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