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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9, 2010

[課業] 勞基法中的技術生

作者: sweet0213 (路人甲)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勞基法中的技術生
時間: Thu Jul 29 11:18:32 2010


1.考試科目:
法學知識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98年地方四等法學知識

4.想問的內容:
17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
(B)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之
(C)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且須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給付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之工資
(D)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如勞工人數不滿四人,則以四人計

解答是A跟C

5.想法:
我去查了勞基法中的法規,想問的是在答案A中是否是因為缺少了但書,
選項需將所有法條列出才是正確的嗎

勞基法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而C選項的準用我就不太懂意思了
請大大們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第六十九條(保障規定之準用)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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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 → drream:印象中可收取費用,後面準用是對的∼ 140.123.39.55 07/29 11:30
    推 nice55:勞基法66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 59.104.19.51 07/29 11:48
    → nice55:費用 59.104.19.51 07/29 11:49
    → airlow:c會錯是因為準用四、五、七章的規定,但選 114.46.58.96 07/29 12:09
    → airlow:項中第21條之一是在第三章,不在4,5,7中 114.46.58.96 07/29 12:09
    → sgacy:違反課業文標題規定 請改正 210.241.54.252 07/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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