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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18, 2010

[課業] 刑法/結合犯未遂/共犯脫離

作者: Themis (瑟米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結合犯未遂/共犯脫離
時間: Sun Jul 18 20:31:03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共犯脫離/結合犯未遂之競合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講義 學儒張捷+康德


4.想問的內容:
(1)關於共犯脫離的討論,是在『著手前』或是『著手後既遂前』?如何才可算脫離?
(2)結合犯相結合之罪如果未遂,是兩罪數罪並罰或是想像競合?
5.想法:
(1)因為幾本書內容不太一樣,關於共犯脫離有兩種說法
A.在著手前切斷聯繫即可,僅就切斷前的行為負責(預備犯)
但有疑義者乃共犯尚未實行前即切斷聯繫,應該是無法成立共犯吧?而尚未實行更
沒有討論中止之餘地
B.於既遂前均可討論,因為共犯脫離理論是學者認為中止犯『僅限』於結果不發生,
過於嚴苛,故認為只要再犯罪實行中共犯之一人切斷犯罪聯繫,並對自己加工部份
消除即可,對於後面行為則不用負責,但是構成要件結果仍舊發生,這樣的話共犯
脫離是要在罪責階段討論?
(2)對於結合犯相結合之罪未遂,有兩種說法
A.兩罪數罪並罰
B.視情況
a.以殺人手段強盜,但是殺人未遂,則殺人未遂與強盜既遂想像競合,因為殺人是
強盜手段一部分,但同學說這樣的話強盜行為沒有評價到
b.強盜後欲強制性交,但恰巧遇到警察巡邏,拿著搶到的皮包逃跑,則強制性交未遂
與強盜既遂數罪並罰

以上兩個問題都有兩種說法 不知道哪種才合理?

1 comment:

  1. → kilva:法律就這點麻煩,學說一堆,實務又不一定同 125.227.71.157 07/18 20:33
    → Themis:如果方向不同寫題目討論方向差很多 很痛苦 61.64.160.158 07/18 20:35
    推 GADFATHER:私認為要看法條有無處罰預備犯 140.112.158.134 07/18 20:38
    → GADFATHER:如果有 那預備之前脫離就不算共犯 140.112.158.134 07/18 20:38
    → GADFATHER:雖說處罰預備是例外中之例外 140.112.158.134 07/18 20:39
    → GADFATHER:若法條無處罰預備犯 那還要看有無處罰 140.112.158.134 07/18 20:39
    → GADFATHER:未遂犯 總之 以法條為準 140.112.158.134 07/18 20:39
    推 GADFATHER:學說再怎麼樣也要以法條為主吧@@ 140.112.158.134 07/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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