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uby621 (Rub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主張優先購買權後的債務不履行
時間: Thu Jul 15 20:41:40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共有物之處分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張律師民法物權
4.想問的內容:
共有人以多數決通過出賣土地
其他不同意出賣之共有人出來主張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
請問買受人可以對同意出賣之共有人主張債務不履行嗎?
聽說實務認為優先購買權為法律規定,可認為契約之解除條件
為不可歸責同意出賣之共有人,故買受人不得對同意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
請問實務真的這麼認為嗎?
5.想法:
我覺得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阿@@
張律師的書也是寫可以主張,所以上述說法是錯的嗎?
Thursday, July 15, 2010
[課業] 主張優先購買權後的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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