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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6, 2010

[課業] 刑法/錯誤

作者: CreamOcean (克林姆麵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錯誤
時間: Wed Jul 7 01:09:23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錯誤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政大校內考題


4.想問的內容:

甲欲毒死好友乙,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碰巧乙在會議中,乙之好友丁好貪小便
宜,見乙桌上有奶茶,便未在乙同意下,擅自取用,未久食盡。



想請問大家,甲之行為究係打擊錯誤還是客體錯誤?

1 comment:

  1. 推 hoboks:論以打擊錯誤較佳 123.193.12.81 07/07 02:08
    推 darkman:一定要給他一個名字嗎?這兩個名字不能包 123.193.240.102 07/07 02:08
    → darkman:含一切的狀況的。 123.193.240.102 07/07 02:08
    推 wolfR3:感覺用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判比較重 124.8.69.57 07/07 02:31
    → wolfR3:但是放置飲料被喝錯,很像開槍射錯人 124.8.69.57 07/07 02:34
    → wolfR3:這樣算是打擊錯誤嗎?但是甲算實行之失誤嗎 124.8.69.57 07/07 02:35
    → wolfR3:已經成功把飲料放在那邊了? 124.8.69.57 07/07 02:36
    → wolfR3:客體之錯誤是不是要甲有誤認之行為?Y 124.8.69.57 07/07 02:37
    → wolfR3:暈了,請高手指點 124.8.69.57 07/07 02:37
    推 owenkuo:客體錯誤是著手時誤認A為B 打擊錯誤是著手 218.164.125.103 07/07 02:57
    → owenkuo:想打A卻誤中B wolfR3大大的說法有待修正。 218.164.125.103 07/07 02:58
    → owenkuo:私認為應該是用打擊錯誤和殺人的未必故意 218.164.125.103 07/07 03:01
    → owenkuo:因為下毒在乙桌上的飲料內,後來被不相關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owenkuo:的第三人喝掉死亡,應該還是在可預見的範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owenkuo:圍內。 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218.164.125.103 07/07 03:03
    推 wolfR3:超清楚的解釋!感恩! 124.8.69.57 07/07 03:20
    推 assidiot:打擊 140.123.193.28 07/07 10:16
    → phantomli:贊同o大論述(但未必故意部分除外)∼ 210.69.124.16 07/07 10:29
    → iamaj:抱歉,請教一下...一般打擊錯誤所舉的例子 61.64.141.110 07/07 12:34
    → iamaj:都是因為行為人自身因素所導致 61.64.141.110 07/07 12:36
    → iamaj:但此例是第三人自行喝下有毒飲料才發生錯誤 61.64.141.110 07/07 12:38
    → iamaj:似乎與打擊錯誤無關 61.64.141.110 07/07 12:40
    → iamaj:我想應該是要討論甲就丁的介入有無預見可能 61.64.141.110 07/07 12:43
    → iamaj:來檢討是否成立過失致死吧 61.64.141.110 07/07 12:45
    → iamaj: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請不吝指教,感恩 61.64.141.110 07/07 12:47
    → wolfR3:打擊錯誤似乎也涵蓋無預見可能性一樣有 124.8.96.243 07/07 13:41
    → wolfR3:阻卻故意之效果 124.8.96.243 07/0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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