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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21, 2010

[課業] 民法/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作者: Sprewell0412 (一片水藍的盡頭)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時間: Wed Jul 21 16:06:11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法正票據法,張台大上課講義


4.想問的內容:民法上冒他人名義但非以代理人自居而為的法律行為


5.想法:


在看法正的票據法的時候,發現票據法上以他人名義所簽發之票據,

會因是否有寫明自己係代理人並簽名而區分成是15條「偽造」還是10條「無權代理」。

那麼我聯想到民法上,一開始我以為民法並未做如此區分,

因為上張台大的課的時候,老師教我們區分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時候,

是用「看行為人以誰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來判斷,

換言之,若行為人係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就是無權代理。

依著上面的思考方式,我「自以為」的認為,

縱然行為人並未以代理人自居,而是單純冒用他人之名,

(例如:自稱自己為某名人,或者因為買賣標的物上貼有真正所有人的標籤而冒稱其名)

此時仍然適用民法上無權代理去處理。

但是我後來覺得我可能是扭曲了老師的意思,

於是做出以下之修正:

民法上之無權代理前提應該也是該無代理權人有表明其係代理之意旨,

故若是單純冒他人之名,而非以代理人自居,

應該是債權行為有效,而物權行為依無權處分(民118)處理。

(而在票據法上之情形,則一樣區分為無權代理跟偽造兩種。)



請問各位,我的結論是否有誤?感謝。

2 comments:

  1. 推 ymib:不知道 123.193.232.70 07/2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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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 CrazyMarc:保留法律追訴權=我現在還不告=你再不聽 123.193.32.84 07/21 17:51
    → CrazyMarc:話就要倒大霉了 123.193.32.84 07/21 17:51
    → IMDACO:哈哈 大家當然都知道意思,只是這句話如果 118.171.208.159 07/21 17:59
    → IMDACO:「法律」來談,要解麼去解釋 ^^ 118.171.208.159 07/21 17:59
    推 ajwell:那句是廢話,就算不說也不會怎麼樣 122.125.68.200 07/21 18:29
    推 Matsui:我國法律當中自然人並沒有「追訴權」這種權 114.170.71.101 07/21 18:45
    → Matsui:利,而無論是刑事的告訴權自訴權,或是民事 114.170.71.101 07/21 18:46
    → Matsui:的訴權,都無所謂「保留」的問題 114.170.71.101 07/21 18:47
    → Matsui:基本上那的確是一句錯誤的用語,至於用的人 114.170.71.101 07/21 18:47
    → Matsui:程度如何,就不予置評了 114.170.71.101 07/21 18:47
    推 CrazyMarc:豹子頭不是說了:先嚇嚇他 123.193.32.84 07/21 19:17
    → KINGTIGERX:不知道誰先發明這句話的?@@ 125.231.186.96 07/21 19:22
    推 yujieW:可能是當初想成為檢察官的人說的吧XD 61.64.25.32 07/21 19:31
    → iloveqk99:他不是台大法律畢業的吧??他老爸才是 114.26.175.18 07/21 19:47
    推 duofon:他是 111.254.229.144 07/21 20:02
    推 ymib: 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記者發明的用語 123.193.232.70 07/21 20:07
    → GADFATHER:根本就不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122.116.13.169 07/21 20:37
    → GADFATHER: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XDDDD 122.116.13.169 07/21 20:38
    推 Fideism:公訴罪 保留法律追訴權 都有檢察官跟律師 122.116.199.133 07/21 21:05
    → Fideism:說過喔 可能是為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122.116.199.133 07/21 21:05
    → Fideism:久了搞不好會積非成是 見怪不怪了 122.116.199.133 07/21 21:06
    推 LowGBye:對阿 都嘛記者不懂裝懂 公訴罪= = 210.70.80.76 07/21 21:35
    → LowGBye:哪一個訴訟不是經由檢座提起公訴 210.70.80.76 07/21 21:36
    → LowGBye:應該叫非告訴乃論之罪 210.70.80.76 07/21 21:36
    推 norick1224:177是不法管理 乙一點也沒有為自己利益 123.195.1.117 07/21 17:57
    → norick1224:用不法怪怪的吧? 是我我會用老師的解法 123.195.1.117 07/21 17:58
    推 norick1224:對阿 它是不適法無因管理 但是題目的乙 123.195.1.117 07/21 18:12
    → norick1224:只是雞婆幫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123.195.1.117 07/21 18:13
    → norick1224:他並不是想說為了自己利益呀 123.195.1.117 07/21 18:13
    → norick1224:比如說收來賣錢QQ 這樣才可以不法管理 123.195.1.117 07/21 18:14
    → norick1224:其實這題會涉及強制得利耶 123.195.1.117 07/21 18:15
    → norick1224:所以以甲的話他可以根本不用還那兩萬元 123.195.1.117 07/21 18:16
    → Sprewell0412:所以您認為單純冒名亦類推適用無權代 61.62.111.205 07/21 19:28
    → Sprewell0412:理? 感謝。 61.62.111.205 07/21 19:28
    → Kapono:我沒有特殊意見... 125.227.68.55 07/21 21:07
    → Kapono:一切以王澤鑑老師為依歸...^_^ 125.227.68.55 07/21 21:07
    → Kapono:有特定問題再敘述出來討論吧..^_^ 125.227.68.55 07/21 21:08
    → CrossDell:我也想考耶.. 111.70.54.73 07/21 19:42
    → CrossDell:書都還在物色當中 111.70.54.73 07/21 20:03
    推 pandafish:無權代理前提也需表明代理意旨 114.32.126.47 07/2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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