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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3, 2010

[課業] 過失傷害罪

作者: t110147 (隱)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過失傷害罪
時間: Sat Jul 3 21:59:07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過失傷害罪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6調查局三等法律實務組


4.想問的內容:
美容院老闆甲,謂社交名媛乙燙髮,因藥劑過量致乙的美髮落盡,成了禿頭。醫師認定
,乙的皮膚組織嚴重受損,不能在長新髮,但醫療技術上可以植髮,且成果理想。問甲
成立何罪?如果甲於事後,贈乙過期的中秋月餅,乙食用後皮膚過敏,遍體紅腫。問甲成
立何罪?


5.想法:

上半部的部份,重點在於是否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的重傷定義 其它於身體

補習班送的書說因為可以醫治,所以不算重傷害,雖然只是個人的想法,但我覺得把移植
也算進來似乎不妥,畢竟脾臟腎臟都可以移植,難道會因此而不算重傷害?

下半部的問題是

贈乙過期的中秋月餅是過失沒錯,但造成乙過敏應該不是送過期月餅時有可能預見的結
果吧,這時能說造成乙全身過敏是甲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所該歸責的嗎?
還是說在客觀歸責的問題上,這不算是什麼重大的因果偏異?

1 comment:

  1. → sgacy:違反課業文關於課業文標題之規定 請改正 140.116.138.203 07/03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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