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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ly 26, 2010

Re: [課業]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作者: Themis (瑟米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時間: Mon Jul 26 23:51:21 2010

※ 引述《Ruid (燃燒吧我的靈魂)》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第222條)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99年鐵路特考佐級政風考題:甲、乙二人於某日,相邀爬山,於山中小徑,
: 見一女子丙踽踽而行,頓生淫念,基於犯意之溝通後,擬「性侵」丙女,甲性交得逞
: 正當輪由乙「性侵」時,長褲尚未褪去,忽有腳步聲,漸聞漸近,乙乃作罷,甲、乙
: 二人倉促逃逸。嗣經報警,查明本案事實,問本案甲、乙之刑責如何論處?
: 4.想問的內容:
: 在妨害性自主罪中,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在通說中有提到第一款的二人都要有在場且都有實行性侵,這樣才能算是
: 有構成本罪的要件,但若是像99年的題目一人有完成性侵要件,一人沒有這樣
: 還能算有加重的要件嗎??
: 5.想法:
: 本題我還是想讓二人都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第一項第一款之共同正犯,甲成立的是既遂
: 而乙是成立未遂,因為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有未遂的項定,而且乙只是
: 因為聽到有人來的聲音而心生害怕,若以通說的著手理論(主客觀混合著手理論)
: 只要沒人來的話乙一定可以完成性侵,故成立未遂。
: 不知道以上的想法是否能成立,還是說加重強制性交共同正犯不能成立,
: 所以甲還是以強制性交共同正犯既遂,而乙論強制性交共同正犯未遂
: 有寫錯的地方請各位指正,謝謝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一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須有二人以上之男子,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而共同輪流實施強姦或準強姦之行為,始足當之。其
姦淫本身所成立之強姦罪,原屬學理上所稱之「任意共犯」,亦
即單獨一人即可完成之犯罪,僅因刑法分則特予規定必須二人以
上共同輪流實施,且參與者均應姦淫既遂,方有該法條之適用,
並科以較之強姦罪為重之刑罰,而屬於學理上所謂「必要共犯」
之一種,此與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同。但其既係二人以上朝一相
同之目標共同參與強姦或準強姦之實施,且其參與而成立犯罪者
之刑罰復均相同,自仍不失其為共同正犯之本質。應於據上論斷
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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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 推 Ruid:再請問一下,因為在決議文中是因為222沒有未 118.160.146.18 07/27 08:07
    推 Ruid:遂規定,後來修法後增加了二項才廢止,如果 118.160.148.229 07/27 08:11
    → Ruid:現在有未遂的規定可用,是否能用在第一款的 118.160.148.229 07/27 08:12
    → Ruid:案例中,謝謝 118.160.148.229 07/27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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