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Wednesday, July 14, 2010

Re: [課業] 刑訴/自訴

作者: odinxp (胖胖橘)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自訴
時間: Wed Jul 14 21:56:40 2010

原文恕刪
: 那"為什麼"丁被甲丙毆打的情形不是同乙的模式處理,僅是合併審判而不具不可分?
: 被甲打和被丙打應該是數行為而非單一行為,應該不屬於319III但書的規範範圍吧?
嘗試回答原po問題,首先應共識2點:
1,乙被甲打和被丙打是數行為數罪,丁被甲打和被丙打亦同,可分
2,甲打乙丁(或丙打乙丁)可能是一行為或數行為
如果是一行為(一事實),就是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可分
如果是數行為(數事實),就是數罪併罰,可分

原案例中我們可以列出四個子事實:
1,甲打乙丁(可分或不可分)
2,丙打乙丁(可分或不可分)
3,乙被甲丙打(可分)
4,丁被甲丙打(可分)

乙自訴丙可以,因為訴訟繫屬後法院要審理的事實為丙的犯罪事實
丙的犯罪事實為「打了乙丁」
1,若丙打乙丁為數行為可分,那麼法院只要審理丙打乙的事實,自無問題
2,若丙打乙丁為一行為不可分,那麼法院要審理丙打乙及丙打丁,缺一不可,仍無問題

丁自訴甲可不可以?不一定,看甲打乙丁是一事實還是數事實
1,若甲打乙丁是數行為可分(數事實)
那麼法院只要審理甲打丁的事實,沒問題
此時丁可自訴甲
2,若甲打乙打是一行為不可分(單一事實)
那麼法院要審理甲打丁「及」甲打乙的事實,缺一不可
此時甲打乙的事實如果加以審理,顯然違背了321
此時丁不得自訴甲

故丁得否自訴甲的關鍵在於「甲打乙丁」要解釋為一事實還是數事實
林師認為是單一事實,此時丁不可自訴甲

而即使「丙打乙丁」是單一事實,丙還是可以自訴乙
因為無論乙→丙、丁→丙都不會有321的問題
而丁→甲固無321問題,乙→甲卻有
仔細看來,兩者並不相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