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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21, 2010

Re: [課業] 民法/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作者: Kapono (Kapono)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時間: Wed Jul 21 17:14:33 2010

※ 引述《Sprewell0412 (一片水藍的盡頭)》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法正票據法,張台大上課講義
: 4.想問的內容:民法上冒他人名義但非以代理人自居而為的法律行為
: 5.想法:
: 在看法正的票據法的時候,發現票據法上以他人名義所簽發之票據,
: 會因是否有寫明自己係代理人並簽名而區分成是15條「偽造」還是10條「無權代理」。
: 那麼我聯想到民法上,一開始我以為民法並未做如此區分,
: 因為上張台大的課的時候,老師教我們區分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時候,
: 是用「看行為人以誰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來判斷,
: 換言之,若行為人係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就是無權代理。
: 依著上面的思考方式,我「自以為」的認為,
: 縱然行為人並未以代理人自居,而是單純冒用他人之名,
: (例如:自稱自己為某名人,或者因為買賣標的物上貼有真正所有人的標籤而冒稱其名)
: 此時仍然適用民法上無權代理去處理。
: 但是我後來覺得我可能是扭曲了老師的意思,
: 於是做出以下之修正:
: 民法上之無權代理前提應該也是該無代理權人有表明其係代理之意旨,
: 故若是單純冒他人之名,而非以代理人自居,
: 應該是債權行為有效,而物權行為依無權處分(民118)處理。
: (而在票據法上之情形,則一樣區分為無權代理跟偽造兩種。)
: 請問各位,我的結論是否有誤?感謝。


民法:

翻閱王澤鑑老師的民總和債之發生兩本大作後,提供個人想法如下:

有代理權:

有代理權下,可否僅簽本人名義作成契約,而發生代理之效力?
關此王澤鑑老師書上並未言及

個人推測,依照王志誠老師票據法一書P141(2008.9月),可能是因為早期認為簽名並
非法律行為,故而無法代理,因此民法上並無對此討論(此部分純屬個人見解)


無代理權: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行為,就是民法上所謂「冒名行為」
依照王澤鑑老師見解,區分以下兩種方式定其效力:
(以下出自王澤鑑老師,債之發生,P308-309,1999年十月二刷)

1.契約相對人不在乎其交易相對人特性時:
契約成立於相對人和冒名人之間

王澤鑑師舉例:
名作家甲冒其弟丙之名義和乙訂立租賃山中小屋之契約,契約成立於甲、乙之間

2.契約相對人重視其交易相對人特性:
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票據法;


有代理權:

54台上944決:代理人僅記明本人姓名、蓋其印章,而成本人名義之票據行為者,只要有
代理權,不可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

故而實務肯認此種僅簽本人姓名之方式,亦符合代理之形式要件,發生代理之效力

此種方式學者,稱之為「票據行為之代行」

無代理權:


無代理權之票據行為代行=票據行為之偽造

(王志誠老師,票據法,P141,2008.9月版本)






以上見解,提供您參考

2 comments:

  1. → piercepaul:七六人打算交易卡砲 218.175.211.189 07/21 17:22

    ReplyDelete
  2. 推 CrazyMarc:保留法律追訴權=我現在還不告=你再不聽 123.193.32.84 07/21 17:51
    → CrazyMarc:話就要倒大霉了 123.193.32.84 07/21 17:51
    → IMDACO:哈哈 大家當然都知道意思,只是這句話如果 118.171.208.159 07/21 17:59
    → IMDACO:「法律」來談,要解麼去解釋 ^^ 118.171.208.159 07/21 17:59
    推 ajwell:那句是廢話,就算不說也不會怎麼樣 122.125.68.200 07/21 18:29
    推 Matsui:我國法律當中自然人並沒有「追訴權」這種權 114.170.71.101 07/21 18:45
    → Matsui:利,而無論是刑事的告訴權自訴權,或是民事 114.170.71.101 07/21 18:46
    → Matsui:的訴權,都無所謂「保留」的問題 114.170.71.101 07/21 18:47
    → Matsui:基本上那的確是一句錯誤的用語,至於用的人 114.170.71.101 07/21 18:47
    → Matsui:程度如何,就不予置評了 114.170.71.101 07/21 18:47
    推 CrazyMarc:豹子頭不是說了:先嚇嚇他 123.193.32.84 07/21 19:17
    → KINGTIGERX:不知道誰先發明這句話的?@@ 125.231.186.96 07/21 19:22
    推 yujieW:可能是當初想成為檢察官的人說的吧XD 61.64.25.32 07/21 19:31
    → iloveqk99:他不是台大法律畢業的吧??他老爸才是 114.26.175.18 07/21 19:47
    推 duofon:他是 111.254.229.144 07/21 20:02
    推 ymib: 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記者發明的用語 123.193.232.70 07/21 20:07
    → GADFATHER:根本就不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122.116.13.169 07/21 20:37
    → GADFATHER: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XDDDD 122.116.13.169 07/21 20:38
    推 Fideism:公訴罪 保留法律追訴權 都有檢察官跟律師 122.116.199.133 07/21 21:05
    → Fideism:說過喔 可能是為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122.116.199.133 07/21 21:05
    → Fideism:久了搞不好會積非成是 見怪不怪了 122.116.199.133 07/21 21:06
    推 LowGBye:對阿 都嘛記者不懂裝懂 公訴罪= = 210.70.80.76 07/21 21:35
    → LowGBye:哪一個訴訟不是經由檢座提起公訴 210.70.80.76 07/21 21:36
    → LowGBye:應該叫非告訴乃論之罪 210.70.80.76 07/21 21:36
    推 norick1224:177是不法管理 乙一點也沒有為自己利益 123.195.1.117 07/21 17:57
    → norick1224:用不法怪怪的吧? 是我我會用老師的解法 123.195.1.117 07/21 17:58
    推 norick1224:對阿 它是不適法無因管理 但是題目的乙 123.195.1.117 07/21 18:12
    → norick1224:只是雞婆幫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123.195.1.117 07/21 18:13
    → norick1224:他並不是想說為了自己利益呀 123.195.1.117 07/21 18:13
    → norick1224:比如說收來賣錢QQ 這樣才可以不法管理 123.195.1.117 07/21 18:14
    → norick1224:其實這題會涉及強制得利耶 123.195.1.117 07/21 18:15
    → norick1224:所以以甲的話他可以根本不用還那兩萬元 123.195.1.117 07/21 18:16
    → Sprewell0412:所以您認為單純冒名亦類推適用無權代 61.62.111.205 07/21 19:28
    → Sprewell0412:理? 感謝。 61.62.111.205 07/21 19:28
    → Kapono:我沒有特殊意見... 125.227.68.55 07/21 21:07
    → Kapono:一切以王澤鑑老師為依歸...^_^ 125.227.68.55 07/21 21:07
    → Kapono:有特定問題再敘述出來討論吧..^_^ 125.227.68.55 07/2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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