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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ly 12, 2010

Re: [課業] 法緒

作者: lilac615 (幸福蝴蝶)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法緒
時間: Mon Jul 12 23:57:24 2010

※ 引述《lightim (light)》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法緒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9年身心特考4等
: 4.想問的內容:
: 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此關於法定孳息的定義,性質上屬於合一規定?
: (A)列舉規定
: (B)例示規定
: (C)概括規定
: (D)擬制規定
: 5.想法:
: 依題目"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不是應該是概括規定嗎?...正確答案是(B)
: 另外想問:列舉規定 跟 例示規定 的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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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概括規定與例示規定很像

舉個例子,如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係以"重大事由"為概括條款,採婚姻破綻主義

所以回答你的問題
(一)概括規定與例示規定,可以從法條的結構來判斷
通常例示規定裡,會有舉例
(二)
例示規定,如上所述,
係法條中有"舉例"告訴你
但不僅只有法條所舉的
如你所列的"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不僅只有這兩樣

列舉規定,則是限於條文中所列的
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罪,不得上訴三審
條文已經列出,就是列舉,沒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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