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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30, 2010

Re: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客體錯誤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客體錯誤
時間: Sat Jul 31 00:00:45 2010

如果真如板友所言,那我過去所學的體系就是一場錯誤..
而且是從頭錯到尾...

我們都知道犯罪是主客觀聯合檢討下的過程,而所謂的錯誤理論
就是主客觀不一致,要找出不一致,就要看構成要件的每個要素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構成要件的所有要素列出,因此,我過去所學的體系如下

(僅列正面錯誤部分)
構成要件錯誤
主體錯誤
行為錯誤
客體錯誤
等價
不等價
因果歷程錯誤
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打擊錯誤)
未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
單一行為
複數行為
結果延後發生
結果提前發生

每一個次類型,都要符合其基本類型的定義才行,
我過去所學的打擊錯誤,因為列在因果歷程之下,所以是因果歷程錯誤的次類型
要檢討打擊錯誤,就要先確定該情況有無符合因果歷程錯誤的定義

因果歷程錯誤的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的想像,與客觀發生的因果歷程不一致

在無法期待B大回信的狀況下,我提出我的看法,希望大家討論一下,
如果有人能指正我的錯誤,我會很感謝:)

※ 引述《vistar (V)》之銘言:
: 4.想問的內容:
: 甲欲殺乙,隔天傍晚前往要殺乙的時候。在乙家門口發現二人,一高一矮。由於
: 天色昏暗看不清楚兩人面容,但是甲知道乙是個矮子,於是就朝向「矮子」開槍。
: 不料,甲的槍法不準,於是打中「高個子」,「高個子」當場身亡。甲向前察看,
: 沒想到「高個子」居然是因不明原因穿著高跟鞋的乙!甲於是欣喜若狂的離去。
: 問甲如何論處?

甲認為高個子或是矮個子是乙或是丙,其實並不重要,
在殺人罪上,對於客體沒有個別化的要求,甲只要認為其客體為「人」即可,
至於是「何人」,那是動機的問題

所謂的法定符合說,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
在同一構成要件範圍內,即有法定的符合,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這不是很普通的檢討過程嗎?為何一定要給他名稱?每個構成要件的該當
不都如此,難道每次檢討犯罪,都要提一下法定符合說?)

甲只要對於其主觀上的「人」殺之,主觀構成要件對於客體的部分即已滿足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所以討論也到此為止)

但由於甲主觀上想像的因果歷程是
因為自己的殺人行為,導致矮子的死亡
而實際上客觀上的因果歷程是
因為甲的殺人行為,導致高個子的死亡

這就符合因果歷程錯誤的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的想像,與客觀發生的因果歷程不一致」
接著再討論其次類型,有無偏離其想像的其他客體?
原來甲想像上的客體是矮子,但客觀上其行為造成高個子的死亡,因此客體有偏離
所以本件是屬
「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即「打擊錯誤」

對於想像客體,主觀滿足而客觀有欠缺,阻卻構成要件既遂
其有著手,故成立未遂犯
對於實害客體,客觀滿足而主觀有欠缺,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是否有過失,端視甲對於矮子的死亡有無預見可能性及注意義務的違反
(當然,這裡的過失定義是有爭議的)

所謂具體符合說,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知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必須具體一致,
如不一致,則阻卻故意
(和前面的意見相同,這也是每個構成要件該當都必須檢討者
每個犯罪型態,也都要提一下具體符合說嗎?)


:
:
: 5.想法:
: 我同學轉述,某老師認為:此種情形甲雖是與其本所預期的因果歷程有所出入,
: 但是就結果來看,這種因果關係的出入是屬無關緊要得刑法上事實,乙之死亡仍
: 符甲原先的預見,所以甲仍犯刑法271的殺人既遂罪。
:
: 個人認為,這種看法雖然乾淨俐落,但是我不太能接受
:
: 我覺得,因純就客觀面來看。甲是槍法不準才導致「高個子」乙死亡,所以應該
: 用打擊錯誤處理就好,也就是對乙用過失致死,對「矮子」用殺人未遂罪。

推論的過程是最重要的,我背的種種名詞應該是不少了
不管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法定、具體符合說,都是實際上問題解決後才賦予的名詞
除了在說理上的簡便之外,這些名詞的存在,恐怕只是增加學習上的負擔....
因為要背......

另外黃榮堅教授的部分,我要再研究一下...

以上請各位板友指正:)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3 comments:

  1. 推 CrazyMarc:這篇應該m的 123.193.32.84 07/31 00:42
    推 lylylyly:這題今天也翻了一下書..兩種學說.. 125.225.10.90 07/31 00:56
    → lylylyly:一說是殺人未遂+過失致死.. 125.225.10.90 07/31 00:56
    → lylylyly:實務上採用殺人既遂..國考用..採實務.. 125.225.10.90 07/31 00:58
    推 blackb:我回兩封給你了。每天上來都有N封信,害我 118.168.21.180 07/31 01:36
    → blackb:越來越不想上批踢踢了... 118.168.21.180 07/31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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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sorrows:哈哈 我還蠻期待有人寄信給我的 218.167.56.15 07/31 01:58
    → sorrows:b大 不好意思打擾了 感謝你的回信:) 218.167.56.15 07/3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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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推 mmalex:黃榮堅老師就是主張 法定符合說吧 114.25.88.6 07/31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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