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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11, 2010

Re: [課業] 刑法/錯誤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錯誤
時間: Sun Jul 11 15:35:29 2010

※ 引述《CreamOcean (克林姆麵包)》之銘言:
: 4.想問的內容:
: 甲欲毒死好友乙,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碰巧乙在會議中,乙之好友丁好貪小便
: 宜,見乙桌上有奶茶,便未在乙同意下,擅自取用,未久食盡。
: 想請問大家,甲之行為究係打擊錯誤還是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如果改個名字或許會比較容易了解...
我以下全部把打擊錯誤改稱「偏離至其他客體之因果歷程錯誤」
刑法上的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想像與客觀上不一致
當然,也可以倒過來說,是客觀上發生的狀況與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不一致

而會發生不一致的地方,在三階論下可以分成,
構成要件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面(違法性)錯誤
構成要件有分成主體、客體、行為情狀、因果關係、行為結果等

構成要件錯誤中,如果主客觀不一致的地方,
發生在客體的部分,稱作客體錯誤,發生在因果關係上,稱為因果歷程錯誤

在本題中,
┌─────┬─────────────┬──────────────┐
│ │ 客體 │ 因果關係 │
├─────┼─────────────┼──────────────┤
│主觀上想像│ 某A是乙,某B為丁 │ 下毒,毒死A(即乙) │
├─────┼─────────────┼──────────────┤
│客觀上真實│ 某A是乙,某B為丁 │ 下毒,毒死B(即丁) │
└─────┴─────────────┴──────────────┘
客體主客觀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在因果關係,因此是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

在客體錯誤中,應該如下所示
┌─────┬─────────────┬──────────────┐
│ │ 客體 │ 因果關係 │
├─────┼─────────────┼──────────────┤
│主觀上想像│ 某B是乙 │下毒,毒死B(即想像中的乙)│
├─────┼─────────────┼──────────────┤
│客觀上真實│ 某B是丁,某A才是乙 │下毒,毒死B(即事實上的丁)│
└─────┴─────────────┴──────────────┘
因果關係並沒有錯誤,都是B被毒死,
但是客體有錯,事實上B不是乙,而是丁,另外的A才是乙

: 推 darkman:一定要給他一個名字嗎?這兩個名字不能包 123.193.240.102 07/07 02:08
: → darkman:含一切的狀況的。 123.193.240.102 07/07 02:08
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的確有可能同時發生
甲誤A為乙開槍殺之,結果打中旁邊的丙,而且事實上A不是乙,A事實上是丁
還可以更猛
甲誤A為乙開槍殺之,結果打中旁邊的B,事實上A不是乙而是丁,B反而是乙

但這都要依題示個別判斷,不能籠統概括

: 推 wolfR3:感覺用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判比較重 124.8.69.57 07/07 02:31
: → wolfR3:但是放置飲料被喝錯,很像開槍射錯人 124.8.69.57 07/07 02:34
: → wolfR3:這樣算是打擊錯誤嗎?但是甲算實行之失誤嗎 124.8.69.57 07/07 02:35
: → wolfR3:已經成功把飲料放在那邊了? 124.8.69.57 07/07 02:36
: → wolfR3:客體之錯誤是不是要甲有誤認之行為?Y 124.8.69.57 07/07 02:37
: → wolfR3:暈了,請高手指點 124.8.69.57 07/07 02:37
: 推 owenkuo:客體錯誤是著手時誤認A為B 打擊錯誤是著手 218.164.125.103 07/07 02:57
: → owenkuo:想打A卻誤中B wolfR3大大的說法有待修正。 218.164.125.103 07/07 02:58
: → owenkuo:私認為應該是用打擊錯誤和殺人的未必故意 218.164.125.103 07/07 03:01
: → owenkuo:因為下毒在乙桌上的飲料內,後來被不相關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 owenkuo:的第三人喝掉死亡,應該還是在可預見的範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 owenkuo:圍內。 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218.164.125.103 07/07 03:03
1.在正面構成要件錯誤,主觀滿足而客觀有欠缺,第一個要考慮的是阻卻既遂
但在等價的客體錯誤,因為法條上對於客體並沒有個別化的要求,
甲殺的是A,而甲知道A是人就可以,至於A是乙或是丙還是丁,都不重要,那是動機問題
譬如說某甲要偷A物,也偷到了,就是構成竊盜罪,
至於A物是橡皮擦、鉛筆、打火機,某甲偷竊後的用途為何,不重要
某甲原來要偷的是鉛筆,偷到手以後發現是很像鉛筆的橡皮擦,並不妨礙其犯行之成立

2.故意過失永遠要個別判斷,有預見可能性不代表就是故意
在人潮洶湧的地點發生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對於實害客體或許也有未必故意
當然,故意的定義在種種的學說之中是有爭議的
不過本題,我比較傾向對於丁之死亡至多只有過失,
因為有「知」他人可能亦因此喝下毒藥,但並不「欲」他人喝下毒藥
有知而無欲,不符合通說下故意的定義

: → iamaj:抱歉,請教一下...一般打擊錯誤所舉的例子 61.64.141.110 07/07 12:34
: → iamaj:都是因為行為人自身因素所導致 61.64.141.110 07/07 12:36
: → iamaj:但此例是第三人自行喝下有毒飲料才發生錯誤 61.64.141.110 07/07 12:38
: → iamaj:似乎與打擊錯誤無關 61.64.141.110 07/07 12:40
: → iamaj:我想應該是要討論甲就丁的介入有無預見可能 61.64.141.110 07/07 12:43
: → iamaj:來檢討是否成立過失致死吧 61.64.141.110 07/07 12:45
: → iamaj: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請不吝指教,感恩 61.64.141.110 07/07 12:47
: → wolfR3:打擊錯誤似乎也涵蓋無預見可能性一樣有 124.8.96.243 07/07 13:41
: → wolfR3:阻卻故意之效果 124.8.96.243 07/07 13:42
在錯誤理論中,他人行為的介入並非重點
主觀滿足客觀欠缺,正面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既遂
客觀滿足主觀欠缺,反面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至於是否成立未遂或是過失,還要再另外判斷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之銘言:
: 打擊錯誤的重點係"因果歷程偏離"
: 用一下噗馬老師的解法
: 甲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 客觀上會毒死的是誰呢?
: 會毒死的是拿起那飲料喝的人 (甲也有此預見了)
: 而被毒死的確實是拿起那飲料來喝的人
: 故,客觀上並無因果歷程的偏離
: 所以是等價(生命)客體錯誤

如果甲的內心想法,就只有要毒死拿起飲料要喝的人,至於那個人是誰並不重要
這是屬於擇一故意,結果之發生可得確定,但客體擇一
這題與原來的題目是不一樣的
不只沒有因果歷程錯誤,並且沒有客體錯誤,這是完整的殺人既遂罪

在原來的題目中,甲要毒死的對象是拿起飲料喝的乙
在這裡,甲要毒死的對象是任何一個拿起飲料要喝的人

:
: 推 wolfR3:可是他是放乙的辦公桌,客觀上乙會拿來喝 124.8.96.243 07/07
: → wolfR3:丁是貪小便宜,無預見可能性 124.8.96.243 07/07
: → Eternalwing:無預見可能性? 您的預見範圍太小了 114.47.197.163 07/07
: → Eternalwing:總有各種原因, 是其他人喝乙桌上飲料 114.47.197.163 07/07
: → Eternalwing:預見可能性不能直接說沒有就沒有啊... 114.47.197.163 07/07
: → Eternalwing:難道乙不會把桌上的飲料給別人喝嗎? 114.47.197.163 07/07

原來的題目在對乙的部分阻卻既遂之後,對於丁是否有過失甚或是故意,
要另外再判斷

: 推 zero761011:我也是撲馬老師的學生,這題我有想過,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不過我認為,應該是打擊錯誤為當。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撲馬每次放在辦公桌(自己)上的飲料都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被馬小久偷來喝(撲馬不知道誰偷),因此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撲馬生氣要毒死偷喝飲料的人,遂在飲料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下毒,果不其然馬小久又來偷了,不過馬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小久卻把飲料給非常口渴的馬大久喝,馬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大久因此中毒身亡。 61.64.19.59 07/07
: → zero761011:這樣的類型,才算是客體錯誤 61.64.19.59 07/07

畫圖
A:偷喝飲料的人
B:其他人
我把偷這個要素仍然加入考量的範圍,
因為這在行為人主觀的想像上,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
│ │ 客體 │ 因果關係 │
├─────┼─────────────┼──────────────┤
│主觀上想像│ A是A,B是B │ 下毒,毒死A │
├─────┼─────────────┼──────────────┤
│客觀上真實│ A是A,B是B │ 下毒,毒死B │
└─────┴─────────────┴──────────────┘
我不一定對,但是我這樣推推看,應該是偏離至其他客體之因果歷程錯誤
A與B在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特定什麼人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誤認的問題
剩下的,就是因果歷程的錯誤

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想法是「不管是誰喝的,我都要毒死他」
這是擇一故意,也不是客體錯誤的問題

: 推 owenkuo:我對擇一故意的說法有保留,因為擇一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 → owenkuo:應該是指著手時,不管是打到a或打到b,行 218.164.130.121 07/07
: → owenkuo:為人都無所謂的情況,稱擇一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 → owenkuo:所以在po文時,我覺得應該是"未必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擇一故意指的是客體不確定,未必故意指的是結果不確定
如果客體不確定,結果也不確定,這個故意在性質上,既是擇一也是未必
兩者是不衝突的

或許在經驗上所有的擇一故意都同時符合未必故意的要件,
但在價值判斷上,仍然不得不區分清楚

※ 引述《owenkuo (翡冷翠的Riddler)》之銘言:
: 先回到原po(CreamOcean)第 #1CCsD5jC 篇的問題
: 用三段論來簡單分析(v代表該條件或該要素具備之)
: 一、甲殺乙的部份;
: 1. 構成要件,
: 主觀上,甲想殺乙,知v,欲v。
: 客觀上,甲下毒飲料中,並將該毒飲料放在屬於乙的辦公桌上。
: 行為主體-甲; 客體-乙; 行為-下毒並置於桌上,視為殺人著手v;
: 因果關係-甲著手殺乙,但乙沒有死
: 客觀歸責和結果-甲想殺乙,但乙沒有被殺到,也沒被殺死。
在未遂犯的檢討上
1.有無既遂?
2.有無處罰未遂之明文?
3.主觀是否滿足?
4.客觀上有無著手?
5.欠缺何種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可能順序不太對,這可能要看題目怎麼出)

至於因果關係、結果歸責都是不需要檢討的
尤其是因果關係,根本就沒有結果,檢討因果關係恐怕是多此一舉...

: 2. 違法性,罪責,
: 無疑異。
: 3. 小結,甲殺乙的部份,甲故意殺人未遂。
: 二、甲和丁之死亡的部份。
: 1. 構成要件
: @這裡會有爭點,依照對於甲的主觀要件的認定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推論,
: 我只採一種推論,歡迎版友們補充或質疑:) 合先敘明:)
: 主觀上,甲想殺乙,
: 殺人故意,知的部份,甲下毒這行為會殺死人,
: 甲對自己的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有認知。
: 欲的部份,我持"未必故意"
: 甲想殺乙,放了毒飲料在桌上,應有認知不管是誰喝了這杯飲料,
: 都會致死。另外因題目未詳述,假定該辦公桌所處的空間是任何人
: 都可自由進出的公共空間。
: 據此,甲對於丁的死亡結果,有未必故意。
按照這裡的論述,其實也可以說甲具有直接故意

如果考慮到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的差別,我們或許應該這樣說:
由於被下毒的飲料,行為人知道可能會被任何人喝掉而造成該人死亡,
該人之死亡並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
但是也有可能沒有人去喝他,是否會造成有人死亡的結果並不確定,
應屬未必故意

:
: 客觀上,丁的死亡結果是因為喝了甲下毒的毒飲料,
: 從因果關係來看,沒有甲的下毒飲料,丁不會死,故丁死和甲的下毒飲料有因果關係。
: 從客觀歸責來看,
: 1.) 製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v
: 2.) 風險的實現 v
: 3.) 構成要件效力範疇內 v
: 2. 小結: 甲對丁的死亡,成立未必故意的殺人罪。
: 三、結論
: 1. 甲對乙的行為,成立未遂的殺人罪; 甲行為造成丁死亡,成立殺人罪。
: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想像競合,擇重處之。#

恩恩,蠻有趣的...檢討到最後,錯誤的問題不見了.....
其實除了故意既遂犯之外,幾乎所有的犯罪類型都與錯誤理論有關
(有人可以舉出一個反例嗎?)

: → hoboks:我採打擊錯誤 所以丁只有過失致死 123.193.12.81 07/07
因果歷程錯誤,對於實害客體不一定有過失

※ 引述《owenkuo (翡冷翠的Riddler)》之銘言:
: 討論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屬於討論三段論中第一階構成要件的錯誤。
: 所以個人認為,
: 在討論的時候,應該以行為人在行為著手時做為討論的基礎,
: 而非先看"結果"然後下定論。
: 客體錯誤,指行為人"著手"的當下,把不是目標客體當成是目標客體而行為之。
: A想殺B,在黑夜中,A見B走過來殺之,
: 殺死B後細看,發現死掉的是體型身高衣著都和B相似的C。

1 comment:

  1. 推 darkman:一定要給他一個名字嗎?這兩個名字不能包 123.193.240.102 07/07 02:08
    → darkman:含一切的狀況的。 123.193.240.102 07/07 02:08
    推 wolfR3:感覺用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判比較重 124.8.69.57 07/07 02:31
    → wolfR3:但是放置飲料被喝錯,很像開槍射錯人 124.8.69.57 07/07 02:34
    → wolfR3:這樣算是打擊錯誤嗎?但是甲算實行之失誤嗎 124.8.69.57 07/07 02:35
    → wolfR3:已經成功把飲料放在那邊了? 124.8.69.57 07/07 02:36
    → wolfR3:客體之錯誤是不是要甲有誤認之行為?Y 124.8.69.57 07/07 02:37
    → wolfR3:暈了,請高手指點 124.8.69.57 07/07 02:37
    推 owenkuo:客體錯誤是著手時誤認A為B 打擊錯誤是著手 218.164.125.103 07/07 02:57
    → owenkuo:想打A卻誤中B wolfR3大大的說法有待修正。 218.164.125.103 07/07 02:58
    → owenkuo:私認為應該是用打擊錯誤和殺人的未必故意 218.164.125.103 07/07 03:01
    → owenkuo:因為下毒在乙桌上的飲料內,後來被不相關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owenkuo:的第三人喝掉死亡,應該還是在可預見的範 218.164.125.103 07/07 03:02
    → owenkuo:圍內。 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218.164.125.103 07/07 03:03
    → iamaj:抱歉,請教一下...一般打擊錯誤所舉的例子 61.64.141.110 07/07 12:34
    → iamaj:都是因為行為人自身因素所導致 61.64.141.110 07/07 12:36
    → iamaj:但此例是第三人自行喝下有毒飲料才發生錯誤 61.64.141.110 07/07 12:38
    → iamaj:似乎與打擊錯誤無關 61.64.141.110 07/07 12:40
    → iamaj:我想應該是要討論甲就丁的介入有無預見可能 61.64.141.110 07/07 12:43
    → iamaj:來檢討是否成立過失致死吧 61.64.141.110 07/07 12:45
    → iamaj: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請不吝指教,感恩 61.64.141.110 07/07 12:47
    → wolfR3:打擊錯誤似乎也涵蓋無預見可能性一樣有 124.8.96.243 07/07 13:41
    → wolfR3:阻卻故意之效果 124.8.96.243 07/07 13:42
    推 wolfR3:可是他是放乙的辦公桌,客觀上乙會拿來喝 124.8.96.243 07/07
    → wolfR3:丁是貪小便宜,無預見可能性 124.8.96.243 07/07
    → Eternalwing:無預見可能性? 您的預見範圍太小了 114.47.197.163 07/07
    → Eternalwing:總有各種原因, 是其他人喝乙桌上飲料 114.47.197.163 07/07
    → Eternalwing:預見可能性不能直接說沒有就沒有啊... 114.47.197.163 07/07
    → Eternalwing:難道乙不會把桌上的飲料給別人喝嗎? 114.47.197.163 07/07
    推 zero761011:我也是撲馬老師的學生,這題我有想過,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不過我認為,應該是打擊錯誤為當。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撲馬每次放在辦公桌(自己)上的飲料都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被馬小久偷來喝(撲馬不知道誰偷),因此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撲馬生氣要毒死偷喝飲料的人,遂在飲料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下毒,果不其然馬小久又來偷了,不過馬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小久卻把飲料給非常口渴的馬大久喝,馬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大久因此中毒身亡。 61.64.19.59 07/07
    → zero761011:這樣的類型,才算是客體錯誤 61.64.19.59 07/07
    推 owenkuo:我對擇一故意的說法有保留,因為擇一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 owenkuo:應該是指著手時,不管是打到a或打到b,行 218.164.130.121 07/07
    → owenkuo:為人都無所謂的情況,稱擇一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 owenkuo:所以在po文時,我覺得應該是"未必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推論,歡迎版友們補充或質疑:) 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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