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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14, 2010

Re: [課業] 刑訴/自訴

作者: awanderer (w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自訴
時間: Thu Jul 15 09:06:41 2010

※ 引述《odinxp (胖胖橘)》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 那"為什麼"丁被甲丙毆打的情形不是同乙的模式處理,僅是合併審判而不具不可分?
: : 被甲打和被丙打應該是數行為而非單一行為,應該不屬於319III但書的規範範圍吧?
: 嘗試回答原po問題,首先應共識2點:
: 1,乙被甲打和被丙打是數行為數罪,丁被甲打和被丙打亦同,可分
: 2,甲打乙丁(或丙打乙丁)可能是一行為或數行為
: 如果是一行為(一事實),就是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不可分
: 如果是數行為(數事實),就是數罪併罰,可分
: 原案例中我們可以列出四個子事實:
: 1,甲打乙丁(可分或不可分)
: 2,丙打乙丁(可分或不可分)
: 3,乙被甲丙打(可分)
: 4,丁被甲丙打(可分)
: 乙自訴丙可以,因為訴訟繫屬後法院要審理的事實為丙的犯罪事實
: 丙的犯罪事實為「打了乙丁」
: 1,若丙打乙丁為數行為可分,那麼法院只要審理丙打乙的事實,自無問題
: 2,若丙打乙丁為一行為不可分,那麼法院要審理丙打乙及丙打丁,缺一不可,仍無問題
: 丁自訴甲可不可以?不一定,看甲打乙丁是一事實還是數事實
: 1,若甲打乙丁是數行為可分(數事實)
: 那麼法院只要審理甲打丁的事實,沒問題
: 此時丁可自訴甲

數事實可分的情形下,本來就可以自訴無問題


: 2,若甲打乙打是一行為不可分(單一事實)
: 那麼法院要審理甲打丁「及」甲打乙的事實,缺一不可
: 此時甲打乙的事實如果加以審理,顯然違背了321
: 此時丁不得自訴甲

一事實的部份,事實缺一不可為不可分

但是為何不得對甲提起自訴,丁本於其自己的法益遭到侵害,向甲自訴應為合法

林俊益老師及實務25上2639均採此見解,在一行為下丁對甲的自訴合法

無違321之情形,可以說明為何不得提起或有其他情況是符合319III者嗎?

謝謝!!!


: 故丁得否自訴甲的關鍵在於「甲打乙丁」要解釋為一事實還是數事實
: 林師認為是單一事實,此時丁不可自訴甲
: 而即使「丙打乙丁」是單一事實,丙還是可以自訴乙
: 因為無論乙→丙、丁→丙都不會有321的問題
: 而丁→甲固無321問題,乙→甲卻有
: 仔細看來,兩者並不相同

1 comment:

  1. → awanderer:丁對甲無直系尊親屬及配偶之情形 59.115.203.94 07/15 09:08
    → awanderer:以他人與甲的關係限制丁的訴訟權 59.115.203.94 07/15 09:09
    → awanderer:似乎不合理 59.115.203.94 07/1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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