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Wednesday, July 7, 2010

Re: [課業] 刑法/錯誤

作者: owenkuo (翡冷翠的Riddl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錯誤
時間: Wed Jul 7 19:01:12 2010

野人獻曝一下,請版上先進版友們指教:)

※ 引述《IMDACO (DACO)》之銘言:
: ※ 引述《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之銘言:
: : 打擊錯誤的重點係"因果歷程偏離"
: : 用一下噗馬老師的解法
: : 甲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 客觀上會毒死的是誰呢?
: : 會毒死的是拿起那飲料喝的人 (甲也有此預見了)
: : 而被毒死的確實是拿起那飲料來喝的人
: : 故,客觀上並無因果歷程的偏離
: : 所以是等價(生命)客體錯誤
: 我認同大大的論述(結論除外)。
: 甲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客觀上預見會毒死的是拿飲料喝的那個人,
: 此論述似乎在說明甲有殺害乙辦公室任何人的擇一故意。
: 故因果歷程並無偏離,論殺人既遂。
: 不知道為何大大結論會跑出一個「等價客體錯誤」......

先回到原po(CreamOcean)第 #1CCsD5jC 篇的問題

===========================================================================
4.想問的內容:

甲欲毒死好友乙,將有毒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碰巧乙在會議中,
乙之好友丁好貪小便宜,見乙桌上有奶茶,便未在乙同意下,擅自取用,未久食盡。

想請問大家,甲之行為究係打擊錯誤還是客體錯誤?

============================================================================

用三段論來簡單分析(v代表該條件或該要素具備之)

一、甲殺乙的部份;

1.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想殺乙,知v,欲v。
客觀上,甲下毒飲料中,並將該毒飲料放在屬於乙的辦公桌上。
行為主體-甲; 客體-乙; 行為-下毒並置於桌上,視為殺人著手v;

因果關係-甲著手殺乙,但乙沒有死
客觀歸責和結果-甲想殺乙,但乙沒有被殺到,也沒被殺死。

2. 違法性,罪責,

無疑異。

3. 小結,甲殺乙的部份,甲故意殺人未遂。


二、甲和丁之死亡的部份。


1. 構成要件

@這裡會有爭點,依照對於甲的主觀要件的認定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推論,
我只採一種推論,歡迎版友們補充或質疑:) 合先敘明:)

主觀上,甲想殺乙,
殺人故意,知的部份,甲下毒這行為會殺死人,
甲對自己的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有認知。

欲的部份,我持"未必故意"
甲想殺乙,放了毒飲料在桌上,應有認知不管是誰喝了這杯飲料,
都會致死。另外因題目未詳述,假定該辦公桌所處的空間是任何人
都可自由進出的公共空間。

據此,甲對於丁的死亡結果,有未必故意。


客觀上,丁的死亡結果是因為喝了甲下毒的毒飲料,
從因果關係來看,沒有甲的下毒飲料,丁不會死,故丁死和甲的下毒飲料有因果關係。

從客觀歸責來看,
1.) 製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 v
2.) 風險的實現 v
3.) 構成要件效力範疇內 v


2. 小結: 甲對丁的死亡,成立未必故意的殺人罪。


三、結論

1. 甲對乙的行為,成立未遂的殺人罪; 甲行為造成丁死亡,成立殺人罪。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想像競合,擇重處之。#

1 comment:

  1. 推論,歡迎版友們補充或質疑:) 合先敘明:)
    推 kokora:推 122.117.213.215 07/07 19:27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