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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 2010

Re: [課業] 無權處分/民法

作者: phantomli ( 御風)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無權處分/民法
時間: Fri Jul 2 01:47:51 2010

※ 引述《rivius (蜩泣ゑシ頃)》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總則編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王澤鑑
: 4.想問的內容:關於113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責任
: 5.想法:這條可以用在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上嘛?
: 例如B賣掉A的桌子給C
: 無權處分的情況 假設C為惡意不能主張801 948 A可依767請求返還
: C可以向B主張113和179(價金部分)?B亦可以向C主張179

(夜深了,只夠精神回答一題~)

縱B無處分權,BC間之買賣契約仍屬有效(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就此而言,已不合113之要件。

113學者通說認為,係屬贅文,因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得分別適用侵權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另本件適用179前,應先處理買賣契約(否則法律上原因仍存在),
BC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存在,B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該標的物自始為他人所有,屬自始主觀不能。
C依349-353-226-256(-259)之關係,解除契約後,始能對B主張179。

B對C主張179? How and Why ?
就利益變動來說,C並未得益,B能主張什麼?
反倒是C要對B主張損害賠償吧~


以上,供參考~(sleepy zzZ)


免責聲明:作者(就是我)於行為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顯著降低,
如有謬誤,概不負瑕疵擔保責任~~~(zzz睡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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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