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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3, 2010

Re: [課業] 刑法/從犯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從犯
時間: Sun Jul 4 12:42:17 2010

※ 引述《rkl3329 (新綠)》之銘言:
: (一)甲想殺丁,乙知道後向甲表示可以幫忙買兇,在得到甲之同意後乙前往尋找殺手
:    丙,由丙出面殺丁
丙成立殺人既遂,乙成立殺人既遂之教唆犯無疑

甲的部分
1.區分理論
甲之「同意」決定乙是否買凶殺人的教唆行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就教唆丙此一行為而言,乃基於甲自己的意思決定,並非居於邊緣的角色
按照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
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我們可以如此解釋:
甲以自己教唆他人犯罪之意思,事先與乙同謀,而由乙實施教唆行為
應可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謀共同教唆犯

對於所謂教唆犯,有認為 為了要與分則上的煽惑罪區別,
乃指 教唆特定之人為特定之罪
但在教唆殺人此一目的上而言,何人動手並不重要,也就是說
就被教唆之人,在殺人罪上並沒有個別化的要求
今天乙教唆丙殺丁,或是教唆其他人殺丁,都沒有差別

由於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行為人等如屬共同教唆,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
但並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在處理上,將甲單獨論以教唆犯即可

2.單一正犯理論
所謂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來就不必然要依賴行為人行為時的行為或是本身的舉止來充足
對於構成要件有因果關係者,就是正犯,
至於行為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因果關係的份量及重要性,則是量刑的問題

甲主觀上有教唆殺人之故意(買凶殺人)
客觀上有教唆殺人的行為(同意乙買凶殺人)
其同意之行為與後來丁之被殺有因果關係、結果歸責,構成殺人既遂罪之單獨正犯

結果歸責:客觀歸責理論:
甲同意乙買凶殺人而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丁被殺而風險實現
有疑問的是,是否在構成效力範圍之內?
即是否可以用「參與他人故意的危險行為」排除甲之行為之結果歸責?
所謂參與他人故意的危險行為,乃是基於自我負責原則,
對於第三人或是被害人自己行為介入發生的結果,先前的行為人不必負責
如販賣安眠藥者不必為自殺者負責,催促計程車開快車的乘客不必為車禍負責

因此通說有例外:
行為人對於第三人行為的介入有預見可能性時,不得主張此概念來阻卻歸責
否則所有的教唆犯都無法構成教唆犯

在二階論之下,所謂的回溯禁止原則、參與他人故意危險行為
都無法通過容許風險、容許信賴的檢驗,因而不能成為獨立的檢驗規則,
沒有論及的必要

: (二)甲想殺丁,乙為了幫助甲完成心願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前往尋找殺手丙,由丙
:    出面殺丁

主、客觀均不該當,甲無罪。
:    請問甲乙犯何罪?
: 5.想法:
:     第一題:
:         關於甲同意之行為,甲並未實際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應不屬於正犯。但
:         從犯之部份,甲之同意應僅為堅定乙之教唆犯意,屬於幫助行為,成立
:         幫助教唆殺人既遂。

1.是否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不是區別正犯、參與犯的的標準
正犯、參與犯的區別標準在「犯罪支配」
2.依題所示,甲之同意與否決定乙是否買凶殺人,所以不僅僅是堅定乙之教唆決意
3.間接參與行為僅是行為事實結構之描述,不是最後的論罪
所以回答「幫助教唆、教唆幫助、教唆教唆、幫助幫助」,恐怕都只是說到一半

:       當初看到這一題的時候,很自然的用連鎖共犯的架構解了下去,可是等寫完
:     才發現裡面有很多東西跟傳統上連鎖共犯的標準案例有點差異。上面兩題的解法
:     是我自行試著解出來的,不過總是覺得似乎有哪裡怪怪的,希望版友們能幫忙看
:     看有沒有什麼錯誤

間接參與行為因為只是事實結構的描述,話說一半當然會覺得怪怪的,科科

以下因為大家有提出許同共同或是不同的看法,我把他全部整理一下
我有誤解或是誤貼的,請推文或是來信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17.195.15
: 推 sundino:買兇依犯罪支配論 似乎可以算間接正犯? 61.62.126.95 07/01 01:35
※ 引述《gptomas (gptomas)》之銘言:
: 個人認為:
: 第一題
: 先從幫助犯的定義下手: 幫助他人 "實行犯罪行為" 者,為幫助犯
: 甲之同意 並非 幫助乙 "實行犯罪行為" 故不成立幫助犯
: 惟,如甲為"不同意"之表示時,乙即不為該教唆行為者
: 此時,甲之"同意"在此即有支配地位,換句話說可能成立教唆犯的間接正犯

: 我這裡提的"間接正犯" 是教唆行為的間接正犯
: (借用正犯後正犯的法理)
: 至於會提到當甲的"同意"對乙是否為教唆行為
: 如有關鍵性的影響時,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 其實是借用學者對"無效幫助"的3個可罰性基礎中而來的
: "當被幫助者一定需要幫助才能完成犯罪時"
: 該幫助行為其實對犯罪成敗有舉足輕重影響,應論以間接正犯

※ 引述《zakai (愛情限時簽)》之銘言:
: 甲可能為殺人犯之間接正犯,乙應為殺人間接正犯之幫助犯,
: 丙為殺人犯之直接正犯。

: → kevin7311:我看法是乙是教唆犯 甲是乙教唆殺人的間 114.47.196.139 07/01
: → kevin7311:接正犯 不確定的小小見解... 114.47.196.139 07/01
既然丙已經確定成為正犯,
那麼這裡所有提到的間接正犯,應該都是指「正犯後正犯」

但我們要知道,正犯後正犯並不是傳統承認的類型,
我個人的解法,正犯後正犯除了符合一般間接正犯的定義「利用他人之行為」外
還要再符合現有學說的下位類型,才會提出來討論
「組織支配、利用他人客體錯誤、層次構成要件錯誤、加重構成要件錯誤」
在本題中是都沒有,

而且除了正犯後正犯本身的論說問題外,實施教唆行為的乙對於整體犯罪行為都沒有支配
僅有表示同意的甲,當然更不可能有犯罪支配
一方面肯認乙是教唆犯,一方面又說甲是間接正犯,這是矛盾的

或者說,此處所謂「教唆犯的間接正犯」
更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利用乙的行為對丙為教唆」
這並非不可能,
這也點出了單一正犯理論對於區分理論的批評:
區別利用工具,對於刑法處罰犯罪之目的而言,沒有意義
就我個人的讀書心得(所以請不要寫在考卷上面)
通說區分理論並沒有對「支配」與否提出令人信服的判斷標準,
單一正犯理論則是很明確:「因果關係就是支配關係,有支配關係就是正犯
支配力即因果關係的強弱則是量刑的問題」

下面I大對於此部分的批評:
※ 引述《IMDACO (DACO)》之銘言:
: 個人以為,間接正犯之成立在於幕後者是否能支配被利用者及整個犯罪行為。
: 本題中,乙既被認定是教唆犯,即代表乙並無法支配丙;而甲雖能能支配乙,
:  但亦無法支配丙,故無法論「間接正犯」。
:  甲-支配→乙-不能支配→丙
: 甲---不能支配---→丙  不成立間接「正犯」
正犯與參與犯的區別在「犯罪支配」
間接正犯與一般正犯的區別在「利用」

要討論間接正犯之前,先問有無犯罪支配,再論有無利用他人行為
或是寫學說上有提到的「意思支配」會比較精確

: → sasman:幫助教唆傳統認為係幫助犯新近有認為是教唆 210.70.212.53 07/01 10:28
: → sasman:犯 不知道我有沒有記錯.. 210.70.212.53 07/01 10:29
參與犯採不法從屬,以正犯為判斷標準,
喚起正犯決意為教唆犯;便利或促成正犯實行構成要件為幫助犯
至於其他的間接參與行為,譬如說「教唆幫助幫助教唆教唆教唆犯」
都不用屌他

討論串太長了,其他有意思的部分,請板友們再提出來討論一下
我不一定對,請大家指教喔,科科 :)

1 comment:

  1. 推 sundino:買兇依犯罪支配論 似乎可以算間接正犯? 61.62.126.95 07/01 01:35
    → kevin7311:我看法是乙是教唆犯 甲是乙教唆殺人的間 114.47.196.139 07/01
    → kevin7311:接正犯 不確定的小小見解... 114.47.196.139 07/01
    → sasman:幫助教唆傳統認為係幫助犯新近有認為是教唆 210.70.212.53 07/01 10:28
    → sasman:犯 不知道我有沒有記錯.. 210.70.212.53 07/0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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