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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0, 2010

Re: [課業] 憲法/非法逮捕拘禁

作者: nibarity (nib)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憲法/非法逮捕拘禁
時間: Sat Jul 10 18:18:42 2010

※ 引述《vfp (異鄉客)》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憲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林強憲法
: 4.想問的內容: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
: 何者得向法院聲請追究,而法院不得拒絕?
: a.本人或他人
: b.僅其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 c.僅其本人
: d.僅其本人及善意的第三者
: 答案是a
: 5.想法:一直覺得答案應該有錯,因為憲法第8條規定,以書面告知
: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所以認為答案應該是b才對,但又不很肯定,怕它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 故特地將題目po上來,請大家一起看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

1 comment:

  1. → vfp:我一直只注意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了解了 211.22.166.152 07/10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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