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Monday, July 26, 2010

Re: [疑問]今年律師考試票據法"猜題"

作者: lorcas (誰パ守ホス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今年律師考試票據法"猜題"
時間: Tue Jul 27 08:51:01 2010



我覺得在此PO此文,其心可議.
如果只是要討論題目... 你不必炫耀這題你和某位重量級民商法老師討論過.
討論過又如何?
你去台大散步不曉得會和幾個國考出題老師擦身而過.難道
不小心與重量級民商法老師擦撞,今年就一定會考損害賠償?!
(事實上好像出題機率也很高 XD)
如果因為跟到所謂重量級出題老師,就可以預測甚至拿到國考題目
請問,參加國考意義何在?

所以,快回到第一層用功念書吧. 別再掉入LIMBO之中了!



※ 引述《lc301 (jj)》之銘言:
: 這是今年跟某位重量級民商法老師討論的題目 也許可能會出題
: 大家參考看看,如果萬一出來會了,等於賺到了。只放一禮拜就自動刪掉。
: 題目
: 設某甲為A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而某乙為A有限公司秘書,
: 今A公司欲與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
: 惟甲明知公司資金不夠且經營不善,私下請託公司秘書乙
: 能否以乙名義開發兩張台新銀行支票,
: 票面金額分別為100萬與90萬兩張無記名支票,借於A有限公司,
: 待伺候等A公司有另一貨款入帳便馬上入台新銀行乙的支票戶頭以防跳票,
: 而秘書乙因為求職不易為保住職位不疑有他欣然答應,
: 之後甲將支票交於B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丙購買貨品,而丙私下收下兩張票據後,
: 卻未將票據交於B公司,以致B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認有商品買賣交易,
: 另外丙將兩張支票其中一張向第三人丁借貸90萬後遠走高飛,
: 另一張100萬支票則暫時放置身上以備不需之用,
: 而甲也以沒拿到貨品不理會秘書乙,任憑支票跳票,
: 之後持票人丁提示票據時遭跳票。
: 1.丁如何追索?
: 2.請問秘書乙得對何人求償?
: 3.秘書乙可否向丙請求另一張票據反還?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1 comment:

  1. → brabo:你罵歸罵~不過還留原po的原文~這..是何解XD 210.69.124.41 07/27 09:10
    → bancose:應該只是想要全世界愈少人知道愈好 140.116.182.129 07/27 09:11
    推 Matsui:不可能會猜中的..... 114.170.71.101 07/27 10:08
    → BIGNOSER:原文跟回文都刪掉了 別再生波瀾 自刪吧~ 118.168.103.106 07/27 11:06
    → chun605:莫非,這是傳說中的備份? 114.45.216.67 07/27 13:46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