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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9, 2010

Re: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客體錯誤

作者: mmalex (mmalex)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客體錯誤
時間: Fri Jul 30 01:32:43 2010

※ 引述《minging (需要大腦)》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看到M大在推文裡舉的因過歷程錯誤的例子
: 忽然有個想法
: 假設:甲欲殺乙,看到某個神似乙的人站在橋上
: 故用力一推,把橋上的人推下去,結果掉下去的其實是丙
: 然而,就這麼巧,乙正好經過橋下,被掉下來的丙砸到
: 乙因重及身受重傷而不治,但丙卻因為有乙擋住其掉下的力道,故只受輕傷
: 請問如果就M大剛剛的邏輯
: 是否也是因果歷程錯誤?假主觀想殺乙,乙也因為甲而死亡
: 且乙的死亡可歸責於甲,所以甲故意殺人既遂?那對於丙呢?
~~~~~~~~~~~~~
抱歉
剛剛一次回兩題有點亂
重新講一次

首先甲誤丙為乙
是為典型的客體錯誤
並不影響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
也就是說
甲知道主觀構成要件有殺人的知和欲
所以不能阻卻殺人故意
所以應論以甲 故意殺人 但卻失敗未遂

而乙剛好在橋下這個行為
並非甲一開始所能預見
所以甲並不具備知道剛好可以砸重乙的"客觀預見可能性"
故應依刑法第十四條
以過失論

甲的一行為成立殺人未遂和過失致死
依想像競合 擇一重處斷

大概是這樣~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1 comment:

  1. 推 owenkuo:"首先甲誤乙為丙"--->應該是誤丙為乙吧? 218.164.132.243 07/30 01:35
    → owenkuo:其他同意+1 其實寫的話可以再清楚一點,譬 218.164.132.243 07/30 01:35
    → owenkuo:如說,甲對於丙,成立殺人未遂, 218.164.132.243 07/30 01:36
    → owenkuo:甲對於乙,成立過失致死; 這樣寫會更清楚 218.164.132.243 07/30 01:36
    → plus203ft:如果是在深山野嶺杳無人跡的小吊橋呢? 119.77.236.48 07/30 01:38
    → mmalex:收到 感謝指教 非常謝謝^^ 118.169.69.91 07/30 01:38
    → mmalex:也沒有預見可能性阿 P大 118.169.69.91 07/30 01:42
    → mmalex:你怎麼知道 你想殺的乙 她會在哪裡出現呢 118.169.69.91 07/30 01:42
    → plus203ft:我的意思是,如果那座橋處於一般人不會 119.77.236.48 07/30 01:45
    → plus203ft:想像到橋下會有人經過 119.77.236.48 07/30 01:45
    → mmalex:那可能可以主張 並無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 118.169.69.91 07/30 01:47
    → mmalex:也就是阻卻過失 118.169.69.91 07/3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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