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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2, 2010

Re: [課業] 刑訴/自訴

作者: kapaforest (kapa)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自訴
時間: Thu Jul 22 14:08:06 2010

※ 引述《Fattai ()》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訴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自訴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7司法官
: 4.想問的內容:明知各有配偶之甲男乙女於某地通姦,經乙女之夫丁男當場查獲
: 甲男乙女惱羞成怒當場聯手毆傷丁男,甲男之妻丙女委任律師
: 自訴丙女通姦罪,對甲男告訴通姦罪;丁男亦委任律師自訴甲男
: 傷害及通姦罪,對乙女告訴通姦與傷害罪。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丙女對乙女撤回自訴,丁男對乙女撤回告訴
: (一)檢察官對於丙女告訴甲男通姦罪應如何處理?
: (二)法院對丙女自訴乙女通姦罪及丁男自訴甲男通姦罪及傷害罪應如何
: 處理?
(一)本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1. 涉及丙女對乙女的自訴是否及於甲
29上字2333判例、釋字569,自訴合法且自訴效力不及於甲
2. 涉及丁男對甲自訴通姦,同一案件經自訴且告訴,應如何處理
§323 I但書、II: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二)法院應如何處理
1. 丙女自訴乙女通姦,丙女撤回自訴
丙女對甲男告訴通姦,告訴效力及於乙女(§239)
丙女復對乙女自訴通姦,自訴效力優先(§323 I但書),自訴合法
丙女撤回自訴,訴訟繫屬消滅,法院無庸為任何裁判

2. 丁男自訴甲男通姦、傷害
丁男對乙女告訴通姦、傷害,告訴效力及於甲男(§239)
丁男復對甲男自訴傷害、通姦,自訴效力優先(§323 I但書),自訴合法
丁男對乙女撤回告訴,就通姦罪撤回不及於甲(§239但書)、傷害罪撤回及於甲
查我國刑訴採公訴、自訴二元,丁是否對甲告訴,僅涉甲之自訴是否合法(§323)
本題甲之自訴合法已如上述(29上2333判例、釋字569),嗣後丁男對甲是否撤回告
訴,無礙已合法繫屬於法院的自訴程序。
故,法院仍應就甲男的通姦、傷害二案件審理。

: 5.想法:
: 不懂的地方在於第(二)子題的後段
: 若丁男對於乙女是撤回所有告訴,通姦罪部分係撤回告訴不可分例外無問題,但傷害
: 罪的部分,若丁男對乙女撤回傷害罪告訴,則撤回效力將及於甲男,此時甲男的自訴
: 是否因撤回告訴而應適用刑訴322條不得提起自訴?
: 還請板上的各位達人解答,困擾很久了,感謝。
同學你的問題可能在於§322的「不得再行自訴」的解釋

所謂再行自訴,係指撤回告訴或喪失告訴權後,才又提起自訴

§322跟§238 II的不得再行告訴是搭配的法條

本題考的是自訴和告訴併行後,撤回告訴是否影響已經合法提起的自訴

這種情形就不是再行自訴,故無§322的適用,自訴程序並不受影響

附上一則判例說明上開見解:40台上176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現行第322條)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
不得再行自訴,係指自訴人於得為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或其告訴經撤
回者而言,若已於法定期間內告訴,在偵查終結前,自得隨時提起自訴。


PS.問個小問題:穗上中的「穗」指的是哪個地方、還是哪個法院?
看過渝上(重慶)、滬上(上海),穗是哪個地方?

1 comment:

  1. 推 sweetponyo:真厲害∼推 123.195.1.117 07/22 14:14
    → phantomli:k大,我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查到的跟上 210.69.124.16 07/22 14:19
    → phantomli:附的38穗上31號判例內容不同,是否誤繕? 210.69.124.16 07/22 14:19
    → phantomli:裁判字號:38年穗上字第31號 210.69.124.16 07/22 14:20
    → phantomli:裁判要旨: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210.69.124.16 07/22 14:20
    → phantomli:,以一罪論,為刑法第五十六條所明定。 210.69.124.16 07/22 14:20
    → phantomli:故連續犯之情形中,如一部之犯罪事實, 210.69.124.16 07/22 14:22
    → phantomli: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即不得再行自訴, 210.69.124.16 07/22 14:22
    → phantomli: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依刑事 210.69.124.16 07/22 14:23
    → phantomli: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210.69.124.16 07/22 14:23
    → phantomli:決。(編註:本則判例於民國95年6月13日 210.69.124.16 07/22 14:24
    → phantomli:經最高法院95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210.69.124.16 07/22 14:25
    推 JustinSmoak:穗=廣州 210.71.212.137 07/22 14:25
    → phantomli:不再援用。) PO出原文供確認∼ 210.69.124.16 07/22 14:25
    → kapaforest:抱歉看錯 是40台上176 114.137.243.195 07/22 14:52
    → kapaforest:感謝更正 114.137.243.195 07/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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