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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7, 2010

Re: [課業] 刑法/錯誤

作者: CreamOcean (克林姆麵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錯誤
時間: Wed Jul 7 23:50:33 2010



謝謝大家的熱烈的回應,因為大家的意見不太相同,可能是因為我有簡化題目的

關係吧!有鑑於此,我就把原題目PO上來(題目有點長喔!)

題目如下:

甲欲毒死好友乙,但忙中有錯,錯將杏仁粉當成固態氫化物,而摻入奶茶中攪拌。

並告知不知情之丙,因為當天是乙生日,為祝福乙生日快樂,委託丙代轉送奶茶,

並請丙不要向乙透露任何訊息。丙應甲所請,將飲料放在乙的辦公桌上,碰巧乙在

會議中,乙之好友丁好貪小便宜,見乙桌上有奶茶,便未在乙同意下,擅自取用,未

久食盡。甲抵乙公司,正欲一覽乙之痛苦模樣,以消心頭之恨,不料正好看到丁飲用

後腹痛難忍,躺倒在地哀嚎,甲以為毒性發作,不忍波及無辜,急忙將丁送醫急救。

然而,丁其實是胃疾發作,在醫院休息數小時後即出院。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我的想法:

     我當初也覺得應該論以打擊失誤,因為對裕侵害的客體並未發生誤認,但打擊

失誤對原欲攻擊之客體成立未遂,對實際侵害之客體成立過失。但是因為丁並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甲對丁之行為須檢討不能未遂及準中止,但因為過失犯沒

有未遂,所以想到這裡就打結了!但若論以客體錯誤,錯誤客體不阻卻故意,

但因丁未發生死亡結果,就可以檢討未遂,這樣題目就能解了!


     麻煩大家再次指教,謝謝!


  PS.上次PO的問題只有一個人回應,可以麻煩大大們解答一下我上次的問題嗎?謝謝!

3 comments:

  1. 推 hoboks:杏仁粉誤認為毒藥非重大無知 所以對乙成立 123.193.12.81 07/08 00:18
    → hoboks:普通未遂 123.193.12.81 07/08 00:19
    → hoboks:丁的部分沒有過失 解完 123.193.12.81 07/08 00:19
    推 Eternalwing:這題目改得差太多了阿... XD 114.47.197.163 07/08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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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 CreamOcean:若丁有死亡結果發生,就是客體錯誤了吧 114.43.32.134 07/08 08:28
    → CreamOcean:是這樣對嗎? 114.43.32.134 07/08 08:28
    → Eternalwing:若丁死的話, 要先看死因為何 114.47.197.163 07/08 08:29
    推 sasman:這題的敘述情況甲對丁喝下飲料有預見可能 210.70.212.53 07/08 08:36
    → sasman:性嗎? 210.70.212.53 07/08 08:36
    → sasman:還有是不是要寫一下間接正犯? 210.70.212.53 07/08 08:36
    推 tomdeng:諸佛、菩薩對不可教化之徒會現明王法相 114.42.167.68 07/08 07:03
    推 wengcheng:核定應該是針對自治條例 140.112.152.30 07/08 09:28
    推 zero761011:完全不同阿-.- 61.64.19.59 07/08 07:49
    推 saidohichi:改的差好多XDDD 218.168.221.123 07/08 08:01
    推 sasman:這樣對丁沒有預見可能性吧..刑法12條End 210.70.212.53 07/0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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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ternalwing:回S大, 無法益侵害, 何須論間接正犯 114.47.197.163 07/08 12:37
    推 sasman:對乙不是著手了嗎? 210.70.212.53 07/08 12:53
    推 phantomli:幫更正:氫化物(誤)-->氰化物(正) 210.69.124.16 07/08 11:00
    → phantomli:還是其實氫化物也可以殺人?(大驚!) 210.69.124.16 07/0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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