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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13, 2010

Re: [課業] 刑訴/自訴

作者: awanderer (w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自訴
時間: Wed Jul 14 08:22:04 2010





原文述刪,案例事實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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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師在課本裡有說明了,不過可能有點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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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自訴不可分(§319 III)的體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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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得提起自訴、他部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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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全部均得提起自訴
: 例外:全部均不得提起自訴 →我想這是法條解釋上最困難的地方,之前讀書也沒注意過
: 1.他部是較重之罪
: 2.他部是高院管轄一審的案件
: 3.他部是§321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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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甲毆打乙丁,林師認為是單一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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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既然乙不得對甲提起自訴(他部是§321情形),故全部均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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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丁也無法對甲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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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規定(§319 III)的意思就是說
: 單一犯罪事實下 要麼就全部都讓你提起自訴、不然就是全部都走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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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小弟有個小問題,實務上認為不同被害人就是可分的不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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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題情形而言,應非單一的犯罪事實,也無一部或他部的問題
:
: 除非甲打人跟隔山打牛一樣,一拳傷害乙丁,不然應該論以兩案件,無§319 III的適用


不過在林俊益老師的書裡,針對閣山打牛這種一拳傷害數人的事實上一罪情形

例如老爸A一拳打傷兒子B及兒子友人C

此時犯罪事實是一拳打傷BC,兩人受傷事實上不可分

B固不得對A提起自訴

但是C要提起自訴依林俊益老師的見解照實務25上2639

都認為C提起自訴合法

那到底哪種情形下才適用319III之要件,自訴提起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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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 推 awanderer:可是以不能對甲提自訴 但卻可以對丙提 59.115.207.108 07/13 23:08
    → awanderer:同一個邏輯解釋下 不通ㄟ.... 59.115.207.108 07/13 23:08
    推 m103134:樓上的問題關鍵就在 對甲提出自訴的部份 122.254.3.183 07/13 23:19
    → m103134:當丁對甲提出自訴後 將會因為裁判上一罪 122.254.3.183 07/13 23:20
    → m103134:而必須與乙的傷害部分一同審理 122.254.3.183 07/13 23:20
    → m103134:但是這樣就會違反 319第3項 122.254.3.183 07/13 23:21
    → m103134:如果是由乙提出自訴 就不會有裁判上一罪 122.254.3.183 07/13 23:21
    → m103134:因為乙可以對想提出繫屬的對象繫屬 122.254.3.183 07/13 23:22
    → m103134:而不會對甲提出訴訟所以當然是成立的 122.254.3.183 07/13 23:23
    推 m103134:漏打了..是乙對丙提出自訴(這要強調) 122.254.3.183 07/13 23:25
    推 odinxp:如果是單一事實,那丁確實就不能自訴甲 218.171.129.236 07/14 00:13
    → odinxp:可是我也覺得不像單一事實耶 218.171.129.236 07/14 00:13
    推 Erosin:我認為實務上是把甲之傷害行為,解釋成 218.172.234.104 07/14 09:06
    → Erosin:一行為「同時」傷害了乙丁,而認為係想像 218.172.234.104 07/14 09:07
    → Erosin:競合,此時丁提自訴,基於不可分,就會違反 218.172.234.104 07/14 09:08
    → Erosin:319III 218.172.234.104 07/14 09:08
    → awanderer:E大所稱之情形 剛剛小弟修文有補充 59.115.198.166 07/14 09:10
    → awanderer:實務上也是認為自訴合法 無違319III 59.115.198.166 07/14 09:10
    推 Erosin:嗯我剛查了一下 實務確實認為無違319III 218.172.234.104 07/14 09:28
    → Erosin:我上面所說的應該是林師(通說?)的講法 218.172.234.104 07/14 09:29
    → Erosin:話說這題跟92律刑訴第二題極度相似.. 218.172.234.104 07/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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