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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21, 2010

Re: [課業] 民法/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作者: ayuayu521 (鴨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冒他人之名,非以代理人自居時
時間: Wed Jul 21 22:00:59 2010

※ 引述《Sprewell0412 (一片水藍的盡頭)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法正票據法,張台大上課講義
: 4.想問的內容:民法上冒他人名義但非以代理人自居而為的法律行為
: 5.想法:
: 在看法正的票據法的時候,發現票據法上以他人名義所簽發之票據,
: 會因是否有寫明自己係代理人並簽名而區分成是15條「偽造」還是10條「無權代理」。
: 那麼我聯想到民法上,一開始我以為民法並未做如此區分,
: 因為上張台大的課的時候,老師教我們區分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時候,
: 是用「看行為人以誰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來判斷,
: 換言之,若行為人係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就是無權代理。
: 依著上面的思考方式,我「自以為」的認為,
: 縱然行為人並未以代理人自居,而是單純冒用他人之名,
: (例如:自稱自己為某名人,或者因為買賣標的物上貼有真正所有人的標籤而冒稱其名)
: 此時仍然適用民法上無權代理去處理。
: 但是我後來覺得我可能是扭曲了老師的意思,
: 於是做出以下之修正:
: 民法上之無權代理前提應該也是該無代理權人有表明其係代理之意旨,
: 故若是單純冒他人之名,而非以代理人自居,
: 應該是債權行為有效,而物權行為依無權處分(民118)處理。
: (而在票據法上之情形,則一樣區分為無權代理跟偽造兩種。)
: 請問各位,我的結論是否有誤?感謝。

基本上我也支持這個結論
若冒名人沒有表示代理的意旨
並且依締約類型或習慣該種契約並非通常由代理人簽訂時
那麼相對人認識的交易對象就是冒名人而不是被冒名人(名義人)
相對人所以願意進行交易亦係信賴冒名人而非被冒名人
因此契約應存在於相對人和冒名人間
至相對人和被冒名人間不適用無權代理
蓋前者對後者並無表示任何信賴在先
不應因後者嗣後單方面的承認就使雙方發生法律關係
總之,就是要考慮相對人究竟信賴的對象是誰
如相對人真正信賴的對象是名義人
那名義人的承認也才能彌補意思表示的欠缺
也才能適用無權代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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